(原標題:“兩高”發佈司法解釋 貪污賄賂嫌疑人逃匿可沒收違法所得)
經濟日報訊 最高法、最高檢近日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問題,織密追逃追贓法網。新規從2017年1月5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於五類案件:第一類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具體包括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具體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案件。
根據《規定》,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轉變、轉化後的財産,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等,這些都明確為“違法所得”。
湖南落馬貪官懺悔:收受的金銀不過是犯罪證據
我初三第一次主動遞交入黨申請,到1986年高二時入黨,成為學校第一名學生黨員,當初是那麼積極、進步,今日是多麼痛心、後悔……”在接受紀律審查期間,湖南省醴陵市委原書記蔣永清寫下了自己的懺悔。
1968年9月,蔣永清出生於湖南省永州市,法學博士。2013年3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蔣永清被湖南省紀委立案調查。2014年6月,蔣永清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5年12月底,正當人們迎接新年到來時,蔣永清卻在苦苦等待自己的一紙判決。12月29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蔣永清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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