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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判定股權糾紛後 勝訴人被警方跨省刑拘

2017年01月06日 14:59:51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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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法民事判定股權糾紛後,勝訴人被大連警方跨省刑拘

  從遼寧大連到內蒙古、從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圍繞購買煤礦的540萬元墊付款,內蒙古商人呂文斌和大連商人劉永林的民事官司已歷經8年6次審判。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呂文斌勝訴——法院確認呂文斌出資540萬、佔煤礦49%的份額。然而,民事判決落下帷幕,刑事立案又起爭端。

  劉永林曾以公司名義向內蒙古公安報案,稱遭呂文斌詐騙,而內蒙古公安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最高法判決生效兩年多後,劉又到大連報案,大連公安對此刑事立案,並將呂文斌跨省刑拘。

  案件材料顯示,劉永林的報案與最高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相關,而目前雙方均稱自己被冤。

  “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終審判決,內蒙公安都不立案的事情,大連公安怎麼還能跨省將抓人?”呂文斌家屬表示不解。劉永林則堅稱自己在這件事上遭到詐騙。

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本文圖片均為澎湃新聞記者王選輝圖

  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本文圖片均為澎湃新聞記者王選輝圖

  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負責辦理該案的孫姓警官日前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目前呂文斌已經被批准逮捕,“民事判決不等於刑事判決,民事判決裏面也有刑事案件,(呂文斌)是有詐騙的嫌疑。”對於案件的其他具體問題,該警官表示不便透露。

  投資煤礦引發糾紛

  2004年,大連商人劉永林來到內蒙古鄂爾多斯尋找煤礦,和曾經有過煤礦經營經歷、熟知當地情況的呂文斌結識。經呂文斌介紹,劉永林找到了敖勞不拉煤礦的管理和經營方——鄂爾多斯市廣利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利公司)的董事長李貴春。

  2004年6月10日,劉永林與廣利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劉永林以1640萬元購買該煤礦。

  李貴春日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簽了合約後,劉永林沒有直接來繳預付款,而是由呂文斌先後兩次繳納預付款。

  歷次判決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6月12日,呂文斌為劉永林墊付200萬元預付款;按約支付第二筆款項時,因劉永林無力支付,呂文斌于2004年6月18日向廣利公司支付340萬元購礦款。

  呂文斌兒子呂峰日前對澎湃新聞説,當時劉永林沒有錢,出於朋友幫忙,父親就墊付了第一筆款項。後來又一次墊付,呂文斌就和劉永林口頭協商共同投資煤礦,股份分配為劉永林佔51%、呂文斌佔49%。

  “雙方合作了近一年後,對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都産生了分歧,考慮到會影響煤礦的正常經營,劉永林讓我父親退夥。”呂峰説。

  2005年4月21日,劉永林任法定代表人的大連金澤礦業公司(下稱大連金澤),與呂文斌簽訂《協議書》,協議載明,大連金澤和呂文斌于2004年6月投資敖勞不拉煤礦1640萬元(大連金澤1100萬元,呂文斌540萬元),約定大連金澤同意呂文斌退出投資,大連金澤分三年向呂文斌支付紅利1500萬元(含本金540萬元)。

  但第一筆應付款到期後,劉永林對自己的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大連金澤與呂文斌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敖勞不拉煤礦為劉永林個人購買,而將退還呂文斌投資的義務轉嫁于大連金澤公司,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且上述協議違反了資金不能抽逃的禁止性規定。中山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該協議無效。

  最高法終判:一方不誠信

  大連中山區法院判決上述退夥協議無效後,2006年2月25日,呂文斌向鄂爾多斯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劉永林共同投資購買敖勞不拉煤礦的行為有效,要求法院認定呂文斌應佔敖勞不拉煤礦49%的股份。

  “之前都是口頭約定的合夥份額,既然雙方産生了爭議,就必須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將股份在法律上明確下來。”呂文斌的代理律師表示。

  至此,呂文斌和劉永林長達8年多的股權訴訟之爭開始了。

  鄂爾多斯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劉永林以大連金澤的名義于2005年4月21日與呂文斌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因而,呂文斌退出在敖勞不拉煤礦投資的目的沒有實現,呂文斌投資人的地位應予恢復,該礦的投資人為劉永林和呂文斌。對於股份比例,呂文斌與劉永林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通過證人證言,可以證實劉永林與呂文斌口頭約定劉永林佔51%、呂文斌佔49%。

  劉永林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內蒙古高院二審確認呂文斌在敖勞不拉煤礦購買中出資540萬元,該出資佔全部購礦款33%,認為其佔有49%股份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呂文斌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9年11月29日,最高院指令內蒙古高原再審該案。一年後,內蒙古高院裁定撤銷此前判決,發回鄂爾多斯中院重審。

  雙方打了4年多官司,在2010年底又回到起點。

  鄂爾多斯中院重審後,再次作出判決,認定呂文斌支付540萬購礦款,對敖勞不拉煤礦享有49%的權利和義務。劉永林不服上訴,內蒙古高院判決再次確認呂文斌出資540萬、佔49%份額。劉永林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內蒙古高院作出的判決。

  最高法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雖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協議書》本身作為書證,足以證明劉永林與呂文斌之間存在合夥購買敖勞不拉煤礦的事實。

  對於所佔份額的爭議,最高法認為,呂文斌的訴訟主張在一審、二審和再審是一貫的。而劉永林代表大連金澤公司與呂文斌簽訂具有退夥性質的《協議書》,但在該《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後,又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在本院再審期間,劉永林為了否認與呂文斌合夥購買敖勞不拉煤礦的事實,甚至連其本人簽訂的《付款確認書》確認的付款事實也予以否認,其不誠信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從誠實信用原則考量,呂文斌的陳述更令人相信。

  一方敗訴後告對方詐騙

  在最高法對這起股糾紛案作出判決前,2013年10月14日,劉永林以內蒙古金澤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鄂爾多斯準格爾旗公安局報案,請求追究呂文斌刑事責任。

  準格爾旗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內蒙古金澤有限公司控告呂文斌涉嫌詐騙一案調查的彙報》顯示,劉永林認為呂文斌未出資540萬,卻向法院起訴要求享有49%的股份,而鄂爾多斯中院和內蒙古高院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作出了判決。

  劉永林在報案情況中稱,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呂文斌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一張200萬元、一張340萬元的收款收據,其行為是提供偽證涉嫌詐騙。

  準格爾旗公安局調查後認為,從對劉永林在2004年購買敖勞不拉煤礦的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看,均能證實劉永林在2004年購礦時墊付540萬的事實。

  “劉永林報案後,我們還專門去了趟大連,從卷宗上看他自己承認有這麼回事。”曾經參與辦理該案的準格爾旗公安局幹警敖永耀告訴澎湃新聞,從調閱大連市中山區法院的案卷看,劉永林本人為了不給呂文斌1500萬的退出投資款,為了向法庭證明呂文斌在他購礦時的入股行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證明呂文斌墊付540萬的證據,法院也採信了這些證據。

  “還有報案人方面的證人,也承認有這麼回事。”敖永耀説。此外,在內蒙古幾級法院的審理、判決上看,也均採信了呂文斌墊付540萬的證據,並依此作出判決。

  準格爾旗公安局認為,呂文斌墊付540萬購礦款情況屬實,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內蒙古金澤有限公司未對此提出行政復議。

  敖永耀説,2015年、2016年,大連警方先後兩次來準格爾旗公安局調取案卷。

  大連警方跨省抓人

  在準格爾旗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兩年多後,2016年10月10日,準格爾旗警方找到呂文斌,告知他已經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網上追逃。

  兩天后,呂文斌被大連警方帶走,隨後被刑事拘留。

  呂文斌家屬提供的《在逃人員登記資訊表》圖片顯示,呂文斌被控告合同詐騙,案情是:“廣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貴春與呂文斌合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于2004年6月11日在大連市中山區與劉永林簽訂轉讓協議,將不屬廣利公司所有的敖勞不拉煤礦賣給劉永林,騙取劉永林1100萬元轉讓款。”

  2016年10月15日,李貴春被作為同案犯也被大連警方帶走。

  “把我喊過去談了下,第二天就給放了,之後又傳喚談話了幾次。”李貴春對澎湃新聞説,辦案民警詢問他的內容都是和敖勞不拉煤礦的糾紛有關,詳細問了540萬墊付款怎麼交。

  呂文斌的侄兒呂博向澎湃新聞表示,自己也先後兩次到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做筆錄,辦案民警都是詢問540萬墊付款的情況。

  “警方調查這個案子,應該就已經調取過各級法院的卷宗,問的這些問題,早就已經在法院庭審時問過了,最高院也做了判決,不知道為什麼又再問一次。”呂博表示不解。

  2017年1月2日,澎湃新聞電話聯繫上了劉永林。劉永林堅稱自己遭到了呂文斌的詐騙,“過去十幾年我一直在上訴、伸冤”。

  對於目前所擁有的證據材料,劉永林表示暫時不方便提供,“證據很充分,公安機關不查實,檢察院可能批捕麼?”

  他還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了他民事案件的申訴,但暫時不方便向記者提供受理立案憑證。

  大連警方詢問的焦點還是540萬

  呂文斌目前被羈押在大連市看守所。

  2016年11月18日,經大連市中山區檢察院批准,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對呂文斌執行逮捕。

  呂文斌被羈押到大連市看守所以來,大連律師陳銘利已經多次會見過呂文斌。陳銘利説,辦案民警詢問呂文斌的問題,焦點還是540萬墊付款交沒交的事情。

  陳銘利認為,而劉永林和李貴春簽訂的煤礦購買協議時呂文斌並未參與,之後呂文斌和劉永林一起管理煤礦的發生地是在鄂爾多斯,不在大連,如果有犯罪行為,犯罪地肯定不在大連。呂文斌係內蒙古包頭人士,其居住地也不在大連,因此中山分局是沒有案件管轄權的。

  此外,陳銘利還指出,該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按照規定,如果立案,必須函告和通報最高法和最高檢。

  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負責辦理該案的孫姓警官對澎湃新聞表示,“民事判決不等於刑事判決,民事判決裏面也有刑事案件,(呂文斌)是有詐騙的嫌疑。”

  對於案件的其他具體問題,該警官表示不便透露。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