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雙重徵繳”體制已存在近20年
兩個部門同時徵繳社保費,有其歷史原因。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發展迅速,其實是應對經濟轉軌所帶來的社會波動的産物。從1998年開始,為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兩個確保”的工作目標。
“兩個確保”是指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一位業內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透露,“1998年以前,都是當時的勞動部門在徵收,‘兩個確保’以後,就出現了勞動部門轉給地稅部門徵收的情況。”
基於當時一些地方的社保徵繳工作已經移交給了地稅部門的現實,1999年國務院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提出了“雙重徵繳”體制模式。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保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各項險種的徵收管理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仍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徵繳機構,只是籠統地提到“社保費實行統一徵繳,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導致了我國的社保費“雙重徵繳”體制持續存在至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徵繳主體的混亂。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