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兩年終獲無罪
持續申訴兩年後,2015年11月,江先路拿到了廈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該判決認定江先路和陳德勤均無罪。
廈門中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江先路事先授意陳德勤、江先文等人到配電室可以採取武力手段“強行送電”。同時,證據也不能證明在雙方發生衝突後江先路授意江先文等人與龍得公司人員鬥毆。
廈門中院認為,從現場雙方人員力量對比來看,東妮婭公司人員為公司的中高層經理和三名保安,沒有攜帶器械;而龍得公司人員為林木成、鄒玉林新招的多名年輕保安,事先準備了木棍、鋼管等工具並攜帶到現場。龍得公司力量明顯佔優勢。
第二,從現場雙方人員的表現來看,不管是在負一樓地下室通道,還是地面上,現場錄影顯示龍得公司人員持棍四處追打東妮婭公司人員,東妮婭公司人員處於挨打、後退或逃跑的狀態。一方積極追打,一方消極應對,雙方沒有具體的鬥毆表現。
第三,從現場雙方人員對現場監控證據的態度來看,東妮婭公司安排了攝像人員跟隨陳德勤、江先文到現場與對方交涉,攝錄具體過程,在衝突發生後江先文多次喊“攝像”、“攝像”,説明東妮婭公司在衝突發生前即具有取證意識,證實其不具有以違法方法解決糾紛的主觀心態;而龍得公司人員在負一樓雙方發生衝突後喊“打攝像”,在追打到地面時將公共場所的監控探頭打破。
廈門中院審理後認為,江先路、陳德勤聚眾鬥毆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江先路、陳德勤無罪。
而該案的另一被告江先文因患惡性淋巴腫瘤,重審期間無法出庭,被裁定訴訟中止,後患病身亡,未能隨江先路、陳德勤一同上訴。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