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璟婭提供的研討意見顯示,專家們認為,“案發前的房租糾紛是民事糾紛,理應通過法律程式進行解決,任何一方都不允許採取非法手段來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法院未對訴訟作出裁決的情況下,龍得公司不僅擾亂東妮婭公司的正常經營,更威脅到公共安全,而東妮婭會所採取措施積極恢復秩序,行為性質相反,完全不同。”
專家們認為,“司法機關現在對二者同樣對待,各打五十大板,實際上不但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而且會産生很不好的社會效果,不利於鼓勵人民群眾面對不法侵害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更大損失。 ”
專家在論證意見書中表示,“(企業)負責人和員工作為犯罪分子關押、起訴,以至於企業不得不停止經營,一個好端端的企業被整垮,實際上是員工、企業、社會公眾、國家利益多方受害。”
原東妮婭會所所處的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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