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規定》還明確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死緩減刑後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明確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職務犯罪等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就是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從實體上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
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動罪犯、嚴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團的首犯、再犯等等,應該從嚴的,主觀惡性大的,需要更長時間來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這類罪犯,做了從嚴的規定,該嚴就得從嚴。對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釋的,也重申了法律規定。
【對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釋上可適當從寬】
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倡導擴大假釋適用。一是對那些同時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的,倡導優先適用假釋,這是一個價值選擇。
二是對特定罪犯,在適用假釋的時候要依法從寬掌握,這主要體現在兩類罪犯上。一類是對《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相對罪行較輕的罪犯,比如脅迫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等輕刑犯。第二類是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考慮,對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殘疾罪犯,在適用假釋上也有適當從寬的考慮,特別是對年滿80周歲以上的罪犯,沒有社會危害性,生活難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釋適用上從寬掌握。
【將財産性判項履行情況作為減刑考察因素】
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將生效裁判中財産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作為可以減刑的綜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則應當從嚴適用減刑,甚至不予減刑和假釋,增加規定法院交付執行時應一併移送罪犯財産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增加規定罪犯對刑罰執行中自覺履行財産性判項情況向刑罰執行機關報告的義務,增加規定減刑、假釋法院可以就財産性判項的執行履行情況向原執行法院進行核實,還增加負責辦理減刑、假釋法院,可以協助執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産性判項。
【杜絕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介紹説,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造成影響惡劣。
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臺了一系列貫徹舉措,全面推行“五個一律工作要求”,發佈減刑、假釋程式性司法解釋,建立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建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定期公佈典型案例,開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資訊網,大力推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審理工作更加規範、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這次新出臺《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
【減刑假釋新司法解釋特點:寬嚴相濟 操作性更強】
據介紹,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呈現出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寬的,在減刑、假釋相關規定上充分體現,對於罪行嚴重的,設計相應條款予以從嚴。
二是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對減刑條件做了科學的調整,解決了減刑過快、實際執行時間偏短這些突出的問題。新增了20多個條文,解決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刪除了過去司法解釋中一些程式性的條文。
三是操作性更強,為推進減刑、假釋庭審實質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過去這類案件審理曾經有一些流於形式的現象。而新的司法解釋,把減刑、假釋的條件做實了,把要件做實了,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