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針對實踐中網路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應對網路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保障公民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確立保障網路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網路資訊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及促進網路技術創新和資訊化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保護各類網路主體的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特別是把保障公民網路空間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網路安全立法的基礎。該法在“網路資訊安全”一章新設定了兩項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二是不得利用網路發佈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資訊。
在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侵犯個人資訊和實施通訊資訊網路詐騙是兩大主要新型網路違法犯罪類型,其中“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和“利用網路發佈與實施詐騙”是上述兩大犯罪的兩個“終端”。《網路安全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佈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資訊。這兩項規定對於保護公民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空間的安寧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充分體現了我國網路安全立法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符合當前網路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也為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作者係南京郵電大學資訊産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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