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審稿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將“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改為“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涵蓋了在特定條件下擴大到更大範圍用戶的情況,強化相關服務商在資訊洩露後的告知義務。我們知道,一些網際網路服務商在自己網際網路服務發生大規模資訊洩露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往往不願意及時告知消費者真實資訊,如果僅僅規定其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可能會出現一些服務商玩弄文字遊戲,人為縮小“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的情況。《網路安全法》明確要求服務商在資訊洩露時要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避免了可能出現的隱而不報的情況。
三、完善了網際網路個人資訊刪除更正制度
草案二審稿規定,“公民在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安全法》在之後增加了一句話,“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頒布的《立法技術規範》的規定,“應當”是指設定法律義務。因此,該法明確地為網路運營者設定了一項法律義務,即當個人在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且要求刪除更正時,網路運營者有義務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刪除、更正,這就完善了網際網路個人資訊刪除更正制度,從另一個側面強化了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
綜上所述,《網路安全法》也是一部公民個人網路權益保護法。網路安全不是抽象的安全,是公民個人網路權益的集中體現。只有建立保護公民個人網路權益的網路安全法,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
(作者係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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