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的《貧困地區水電礦産資源開發資産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從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選擇一批水電、礦産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資産收益扶貧改革試點。
《方案》指出,要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産性收益為目標,以改革試點為突破口,以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發揮資源優勢,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産資源開發佔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産收益扶貧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操作模式和制度,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實現貧困人口共用資源開發成果。
《方案》明確,將水電、礦産資源開發項目佔用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資産入股試點項目,形成集體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受益對象。
《方案》要求,要探索建立集體股權收益保障制度,項目運作期結束、項目法人解散或破産清算時,應保障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對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産法有關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産的優先分配權。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權益,收益分配方案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減。加強集體股權民主監督管理,防止被少數人控制,發生侵蝕、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為。
《方案》指出,試點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産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並在建設規模、徵地範圍、建設週期、盈利能力等方面滿足一定條件。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安排水電、礦産資源開發領域項目補助資金時,應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援,並對在簡化項目前期工作、優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延長礦區臨時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試點礦業企業用地成本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援力度。
《方案》強調,各級政府要加強試點工作組織協調,做好試點項目申報、方案制定等工作;強化對試點項目的動態跟蹤和工作督導,加強試點項目所在地基層組織建設;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制,妥善解決利益糾紛,強化風險防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