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最高法獲悉,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範開展,最高法近日下發通知,公佈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其中明確,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在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中,有一項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屬於生活不能自理。其中,明確規定了進食、大小便行為的過程等。至此,我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的規範體系基本形成。
焦點釋疑
為何出臺“不能自理的標準”?
“權錢”罪犯相關質疑漸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最高法司法行政裝備
管理局局長王少南説,近年來,在刑罰強制措施變更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類型犯罪中,“有權”、“有錢”的罪犯或者在交付執行前即獲准監外執行,或者在服刑後減刑快、實際服刑
時間短以及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引起社會關注和對司法公正的質疑。要解決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制定以程式和標準為核心的規範文件,嚴格把握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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