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共問責條例通過 “七一”前再亮從嚴治黨利器
中新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闞楓)28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會議強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專家分析,在即將迎來建黨95週年之際,中共再度釋放出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
“七一”前再亮從嚴治黨利器
根據官方發佈的新聞通稿,這次政治局會議指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此外,會議指出,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本月7日,官方曾發佈消息稱,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並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
王岐山在講話中指出,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幹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此外,王岐山還強調,制定問責條例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黨章、聚焦政治責任,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開展問責。要抓住“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讓從嚴治黨嚴起來實起來。
專家解讀:治理官員只要權力、不擔責任的現象
目前,此次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的具體內容尚未公佈,但是通過政治局會議的相關表述,已經可以透視出中共這部黨內問責條例的諸多側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中新網記者分析,此次會議強調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就頗具針對性。
馬懷德説,此前中共黨內也有諸多問責制度,但是,就執行效果來看,問責存在不平衡、不主動的現象,影響問責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一些領導幹部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的現象突出。
“比如,被動問責的多,主動問責的少。一個問題出現了,有領導批示、有上級督辦這樣的問題就問責的多、問責的快,其他問題就少問責、不問責。再比如,一些問題,直接責任追究的多,領導責任就追究的少,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問責不力,官員的責任意識就無法形成,從而出現了官員只想要權力,不想擔責任的現象。”馬懷德説。
此外,針對會議強調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的相關表述,馬懷德説,這個要求就是將黨內問責更細化、更具體、更明確。
馬懷德分析,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需要黨的每個組織和每個黨員幹部共擔,以前總在強調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但是對於黨內的不同系統來説,落實從嚴治黨和權力問責,責權需要分的更細緻。
“既然是全黨的問責條例,就要細緻説明責任‘誰來問、問什麼、怎麼問’的問題,有必要明確到具體的系統和部門,組織系統的責任誰來問、問什麼、怎麼問,宣傳系統、統戰系統、政法系統等,這些都需要明確。”馬懷德説。
制度背景:中共問責制度從分散走向權威
關於中共的黨內問責制度,此前比較為人熟知的是中辦、國辦在2009年頒布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關於問責的相關制度規定並不僅限于這一個。
馬懷德介紹,此前,中共黨內問責制度較為分散和零碎,現行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與問責相關的多達119部,其中專門規定問責的就有12部,這其中就包括上述《暫行規定》。在此次全黨的問責條例出臺之前,涉及黨內問責的制度不僅較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內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強等諸多問題。
記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範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幹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幹部復出條件、程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馬懷德表示,中辦、國辦此前印發的上述《暫行規定》是在十八大前,並且由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體現出內容還是在行政問責的層次。如今通過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是一部黨內法規,它的權威性、系統性,以及對十八大之後新情況、新問題的針對性都更強了。
十八大以來,包括《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等,中共從嚴治黨的制度“籠子”一再紮緊。
馬懷德説,從《暫行規定》升到《問責條例》,意味著中共將問責制度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又有了重要一環,在“七一”前夕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這部問責條例,再度釋放出中共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