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則“8年前的汶川地震共收到652億捐款,501億去向未公開”的報道引起廣泛關注。該報道稱,善款中的“絕大多數都交由政府部門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的資金到了地方紅十字會或慈善基金會的賬戶,往往進入政府財政賬戶,或由地方政府來實際執行項目。
據了解,這篇報道引用的是2009年8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鄧國勝教授帶領的團隊公佈的對“汶川地震善款流向”的研究報告。“這篇報道中的一些表述,對於當時我們那份研究報告中的內容有些以偏概全,不夠嚴謹。”鄧國勝對中國青年報 中青線上記者表示,當時那份報告中的表述是:截至2009年4月30日,社會各界捐贈給汶川地震災區的的款物總數達到了767.12億元,其中捐贈資金約653億元,物資折合約114億元,其中可能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財政專戶,由政府統籌使用,用於災後重建。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6月~2012年4月,審計署總共發佈了6次審計情況公告,其中在2010年1月6日公佈的汶川地震社會捐贈款物審計結果的公告中,審計署第四次向社會公告汶川地震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公告稱,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國共籌集社會捐贈款物797.03億元,包含全國4559.7萬黨員繳納的97.3億元“特殊黨費”。
據了解,審計沒有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公告具體到某個部門接收了多少捐贈資金,撥付到哪些地方,每個地方撥付了多少,用來做了什麼,結存了多少。比如,公告中包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其他16家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社會捐贈款物接收、劃撥、使用和結存情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其他經批准可以開展抗震救災捐贈活動的16家全國性基金會共接收捐贈款物84.28億元(資金73.68億元,物資10.60億元)。
捐贈款物支出61.62億元,其中:用於應急搶險5.92億元,用於災後重建4.23億元(主要是城鄉住房建設0.19億元,學校及配套設備2.98億元,醫院及配套設備0.06億元,其他重建支出1億元),撥付災區45.29億元(四川34.73億元,甘肅5.44億元,陜西3.93億元,重慶0.86億元,雲南0.33億元),撥付其他省區5.25億元用於購置活動板房,其他支出0.82億元,匯繳民政部0.11億元。
民政部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3月9日、2009年5月11日、2010年1月18日分階段公佈了全國接收救災捐贈款物及管理使用情況公告。
鄧國勝表示,“汶川地震760多億元捐款8成流入政府賬戶”這個説法沒錯,“從審計署2010年1月的那份公告可以看到,當時大部分捐款就是民眾或企業直接捐給了政府部門。”
據了解,自1998年抗洪救災開始,凡遇需舉國動員的大災大難,我國政府均以行政指令的方式,明確指定少數幾家組織統一接收民間善款。其理由是為了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避免虛捐、詐捐。
2008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中規定:“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各類救災募捐活動,要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募集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這一現象在2013年4月蘆山地震後發生了改變,民政部在發佈的相關文件中並未限定接收捐款的單位,也沒有要求公益慈善組織將接收的捐贈匯繳給政府部門,也沒有限制各家有救災宗旨的公益組織接收或募集善款的權利。僅對政府部門接收的捐款作出安排,對於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捐款,同級民政部門可逐級匯繳至省級民政部門,由省級民政部門轉交四川省民政廳,及時用於抗震救災工作。
鄧國勝解釋説,8年前汶川地震發生時,當時社會組織的數量、影響力、參與賑災和災後重建的能力遠不如現在,8年過去了,特別是經過蘆山地震,民間組織和政府協同救災、共同參與災後重建的能力已經有了很大提高。
9月1日將要實施的《慈善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在慈善募捐中的角色,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這意味著政府將退出公開勸募市場,由社會組織接收慈善捐贈。”鄧國勝説。他認為,從汶川地震至今,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組織,資訊公開不斷進步,比如蘆山地震後,第三方資訊披露平臺——基金會中心網誕生。
據了解,基金會中心網連續3年跟蹤蘆山地震善款使用流向,截至2016年4月20日,全國參與蘆山地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357家基金會全部披露了善款使用流向。“資訊公開已經越來越被公益慈善組織重視。”鄧國勝説。
9月1日將要實施的《慈善法》專設了資訊公開一章,詳細規定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責任,其中,對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要求,具體規定了公開的頻率和次數。“這對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都是挑戰。”鄧國勝表示。(記者 王亦君)
[責任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