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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安全法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全民性”

2016年05月06日 13:26:2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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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調整國家安全領域各種社會關係的基礎性法律。與1993年國家安全法相比,新國家安全法在內容上最大的特徵就是它所揭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所蘊含的“全民性”。1993年國家安全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是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的法律,該法的內容只涉及部分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事項;新國家安全法則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將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擴展到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所有領域,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範圍從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等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擴大到包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內的所有社會關係主體,真正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原則。新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內容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全民性”。

  一是在設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方面確立了“人民福祉”是國家安全所保護的一項“重大國家利益”,並且明確國家安全工作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突出了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以人為本”,維護國家安全“為人人”的這樣一個非常明確立法的指導思想。

  二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原則。因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福祉,而國家安全工作又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所以,作為受國家安全保護的對象,所有社會關係主體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或義務。

  三是國家安全法第二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涉及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所有領域的國家安全,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範圍內或者是重大國家利益所在之處,就有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所以,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具有“普遍性”,不只涉及部分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全體社會公眾都需要積極參與其中。

  四是國家安全法第三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將維護國家安全的國家機關從1993年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擴大到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地方人大及其人民政府等等幾乎所有的黨政國家機構,體現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承擔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相關職責。

  五是國家安全法第六章規定了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強調了所有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應盡義務。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是為了突出作為國家安全法指導思想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全民性”。新國家安全法在第14條還明確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很顯然,國家安全法第14條在確立每年4月15日作為國家安全教育日的同時,突出強調了“國家安全教育日”的“全民性”,通過確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推動政府和社會公眾學習、掌握和遵守國家安全法,這正是“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精神實質所在。

  總之,新國家安全法所強調的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全民性思想得到了充分體現和具體落實,必將極大地調動政府和全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牢不可破的全民性基礎。

  作者:莫紀宏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