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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置涉案款物?最終去哪?

2016年04月17日 12:01:31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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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收個人財産,收繳違紀所得,責令退賠相關費用……這些詞,你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依紀依法清除了一批腐敗分子。在處分通報和法院判決書中,關於涉案款物處置的表述,你真的讀懂了嗎?你是否也好奇腐敗分子的違紀所得究竟何去何從了呢?今天,我們用6個問題,解答你的疑問。

  【問題一:腐敗分子的涉案款物都有哪些類型?】

  雖然腐敗分子的違紀違法情節和貪腐數額都不盡相同,總的來説他們的違紀違法所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經過司法程式,最終被法院判決認定是實施犯罪所獲得的財物,由法院依法上繳國庫;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中提到,冀文林為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餘元,構成受賄罪。在這裡,折合2046萬餘元的財物就是犯罪所得。

  第二種情況是違紀所得,是指不構成犯罪,但被紀檢監察機關認定為違反黨紀政紀行為,實施該行為所獲得的財物,這一部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收繳並上繳國庫。

  比如,因嚴重違紀被斷崖式“降級”的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中央紀委發佈兩人的處分通報時,採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繳其違紀所得”。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