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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商銀行職工涉嫌勾結煤老闆騙貸千萬

2016年03月30日 07:58:42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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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橋西支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橋西支行

煤礦

  煤礦

賬目顯示,王春生和岳樹林的資金來往十分密切。

  賬目顯示,王春生和岳樹林的資金來往十分密切。

  2016年3月11日,石家莊,春風料峭,乍暖還寒。

  蜷縮在車裏的鄭潔如同獵人,緊盯著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下稱“工行河北分行”)的大門,希望能夠堵住該行的領導“討個説法兒”。

  兩年前,鄭潔是“獵物”。

  東窗事發

  2013年9月6日,鄭潔迎來一個“喜訊”——時任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橋西支行(下稱“工行橋西支行”)客戶經理的孫世宏稱,工行橋西支行有筆1500萬元的貸款即將到期,客戶需要1100萬元過橋資金“倒貸”,還舊續新,“利息好説”。

  鄭潔係石家莊某房産經紀公司總經理,彼時她尚有資金,正愁閒置。2013年9月22日,在孫世宏的撮合下,鄭潔與“工行客戶”——石家莊林昌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林昌礦業”)總經理安素婷達成了借款協議。

  雙方約定,鄭潔借款給安素婷1100萬元,為期兩個月,供其償還工行橋西支行貸款;安則以林昌礦業“2.5萬噸、價值2000萬元”的煤炭作為抵押,並交鄭監管。

  此間,鄭潔核查了安素婷的貸款手續,確認安正是以“2.5萬噸煤炭”為抵押物,于2012年11月先後通過了工行橋西支行、工行石家莊營業部(前身為工行石家莊支行)、工行河北分行小企業中心、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等多個部門的層層審批,最終取得了1500萬元貸款。而作為抵押物的“2.5萬噸煤炭”,其時也在工行橋西支行委託的中外運空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監管之下。

  不久之後,“噩耗”降臨。

  “快來吧鄭總,有人搶咱的煤啦!”2014年5月19日傍晚,鄭潔接到派駐林昌礦業監管煤炭的人員打來電話,驚出了一身冷汗。

  此前,安素婷的“新貸款”遲遲未能落地,已讓鄭潔內心不安。聽聞前來“搶煤”的石家莊匯昌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匯昌礦業”)總經理李志英是在“維權”,匆忙而至的鄭潔當即向煤炭存儲地河北省讚皇縣公安機關報案。

  相關證據顯示,早在2013年9月18日,安素婷已與她的“生意夥伴”李志英達成協定:李借款300萬元給安;安將包括兩輛鏟車、兩輛轎車和全部存煤在內的所有資産抵押給李,並承諾逾期不還,資産任李處置。數天后,安素婷又與鄭潔簽署了借款協議。前後兩次借款,在“借款還貸”的理由下,相同的抵押物“一女二嫁”。

  2014年8月14日,讚皇縣公安局決定對安素婷進行立案偵查。不久,安素婷涉嫌的第三宗詐騙案浮出水面:2014年初,安素婷以其名下的冀A3S635奧迪Q5汽車做抵押,從天津嘉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下稱“天津嘉業”)借款34.7萬元。天津嘉業為防控風險,通過石家莊市公安局車管所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交強險變更手續。

  相關證據顯示,天津嘉業後來發現,安素婷拿到借款後,便將抵押給他們的奧迪Q5汽車交給了李志英,用於再次抵押借款。

  而更大的騙局還在後面。

  “安氏騙局”

  “安素婷那筆貸款也是騙來的,孫世宏、岳樹林(工行橋西支行客戶經理)、田洪濤(工行橋西支行公司部經理)是工行的‘內鬼’。”鄭潔向記者表示,“他們裏應外合,聯手做的局。”

  相關證據顯示,岳樹林、田洪濤為安素婷上述貸款的貸前調查人員。

  2015年11月,讚皇縣檢察院就安素婷一案向讚皇縣法院提起公訴。一位“煤老闆”涉嫌勾結銀行工作人員騙貸的案件,目前已初露端倪。

  讚皇縣檢察院的公訴書顯示:“2012年,安素婷為騙取貸款,以95萬元購買了林昌礦業,以55萬元租用匯昌礦業煤場,並使用匯昌礦業存煤、設備,偽造了貸款所需資料,于2012年11月份從工行橋西支行騙取貸款1500萬元。”

  “2013年9月、10月份,安素婷貸款即將到期,但其無力償還,遂經孫世宏介紹,用摻假的煤作抵押從鄭潔處騙取1100萬元。經讚皇縣物價局鑒證,安用作抵押的煤渣、煤作價245.5萬元。”

  相關證據顯示,對於安素婷提供的工商、稅務及虛假的銀行流水、納稅證明,購煤的增值稅發票、資産負債表、利潤率、公司的水電費用發票等諸多資料,特別是抵押物的數量、品質、所有權等,工商銀行相關人員並未履行核實職責,“當時就是走了個過場看了看”。

  最終,這宗“抵押物”子虛烏有的貸款申請到了工行橋西支行、工行石家莊營業部、工行河北分行小企業中心、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各部門均“一路綠燈”,直至安素婷最終與工行橋西支行行長李宏偉正式簽署了借款合同。

  這筆貸款何以順利“落地”?在2015年4月13日,讚皇縣檢察院曾要求警方補充偵查安素婷一案,認為孫世宏在上述案件中所起作用重大,建議並案偵查,同時追查工行其他人員是否涉案。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在調查中得知,安素婷被讚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讚皇警方又先後刑事拘留了孫世宏(現取保候審)、岳樹林(批准逮捕後變更為取保候審)、田洪濤(已批准逮捕,現羈押)、林昌礦業法定代表人趙禪(安素婷之女,現取保候審)。此外,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石崗支行(下稱“工行石崗支行”)客戶部副經理李薇也遭到讚皇警方調查。

  不過,李薇于隨後潛逃。

  事實上,早在安素婷騙貸于工行橋西支行之前,“安氏騙局”已在工行石崗支行上演。彼時,她的道具仍是租賃的匯昌礦業場地與煤炭。

  安素婷購買的殼公司名為“林昌礦業”,租用“匯昌礦業”的煤場,兩家公司僅一字之差。安圖省事,僅將招牌上的“匯”字更換為“林”字。工行石崗支行負責人彭某實地考察時發現破綻,進而調查周邊群眾,得知“匯昌”實為“林昌”的“馬甲”。

  彭某並非發現真相的第一人, 李薇在更早前對煤礦進行“初步調查”時已有察覺。在工行石崗支行“運作”失敗後,李薇才將安素婷的這筆“業務”介紹給了工行橋西支行的孫世宏,但貸前調查人員“到煤場轉了一圈,問了一下基本情況就走了”。

  讚皇縣檢察院的公訴書顯示:“2012年,安素婷經李薇介紹認識孫世宏(另案處理),通過孫的幫助,安從橋西支行騙取貸款1500萬元,事後安給孫好處費27萬元。貸款逾期後,安為了讓孫處理逾期一事,再次向其行賄5萬元。”

  在案件發生後,除2013年初已“跳槽”至渤海銀行石家莊分行的孫世宏,被渤海銀行立即辭退之外,岳樹林、田洪濤、工行橋西支行副行長王慶鑫、行長李宏偉並未受到工行的處分。其中,王慶鑫還升任工行河北平山縣支行行長,李宏偉升任工行石家莊營業部副總經理。

  而在工行河北體系中,這樣的案件並非孤案。

  局外之局

  王春生是鄭潔“提起來就恨得牙癢”的另一個人,這位“東北大哥”因涉嫌詐騙,已被河北省元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已移交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偵辦,王春生取保候審)。

  二人間的關係緣起于2013年7月。此間,王春生先後與鄭潔簽署兩份協議,向鄭借款1285萬元。據受騙後向元氏警方報案的鄭潔披露,王借款用途同樣是“倒貸”;貸款單位同樣是工行橋西支行;經辦人同樣是岳樹林、田洪濤;業務來源同樣由工行石崗支行轉來。不同的是王的“擔保人”分別為石家莊市悅坤煤炭貿易有限公司、元氏縣亨通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鄭潔與王春生的多份通話錄音顯示,通過煤炭抵押獲取貸款的王春生亦存在以假充真、騙取貸款,且有多位銀行工作人員涉案的情節。而王春生因違約遭鄭潔扣押的上述公司內部往來賬目顯示,岳樹林與王春生資金往來頻繁,“一共有8筆,岳樹林給了王春生近千萬元貸款,又從王的企業拿走了近200萬元回扣。”鄭潔稱。

  目前,鄭潔已將上述情況反映給案件偵辦機關。

  不過,工行河北體系中的個別領導幹部目前卻似乎“急於結案”。“橋西支行、工行石家莊營業部,包括省行的一些人找了我好幾次。”鄭潔稱,“他們説可以想辦法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前提是我放棄對他們的窮追猛打,不要再牽涉更多的人‘進去’。”

  “賠償方案”之一是由鄭潔找家企業出面向工行貸款,實際上歸鄭潔使用,到期不用償還,工行屆時再將該筆貸款作為呆賬處理。

  一份長達3個多小時、錄製于2015年12月19日的錄音顯示,“賠償方案”由原橋西支行行長李宏偉出面單獨與鄭溝通。

  “這主意是我出的。”溝通中,李宏偉稱工行河北分行“不是你想像的不管不顧的,這是不可能的,省行開會都定了的”,“錢都到位了”,“行長們都定了”。

  而之所以遲遲沒有落實上述賠償方案,李宏偉在談話中將其歸結為工行內部的“人事變動”。談及岳樹林、田洪濤與安素婷涉嫌騙錢還貸,李稱“當時走成呆賬不就行了”,“太他媽的死板”。

  “我鬧不清楚:這些人是怕‘拔出蘿蔔帶出泥’,想法兒自保,還是真的在幫我?或者説又為我挖了一個坑(陷阱)?”鄭潔説,自己“求財心切”,曾一度動搖,準備“妥協”。但律師認為上述“方案”存在違法犯罪嫌疑,風險不可控制,堅決反對“成交”。

  針對鄭潔所提供的她與李宏偉之間的上述對話內容,《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曾向李宏偉當面求證,李宏偉等每人平均婉拒了本刊的採訪。

  誰解謎局

  “這些案件的發生,不能只將‘板子’打在工行身上,鄭潔本人也難辭其咎。”考量風險本源,石家莊某知情人士坦言, 如果鄭潔將借款合同建立在專業細緻的商業調查和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落實上,而不是建立在對國有大型金融機構的信用依賴上,悲劇或可避免。

  事實上,高懸的法律之劍,其本身就是防範風險、懸崖勒馬的“神器”。

  中華律協會員、知名律師席國祿告訴《中國經濟週刊》,我國《刑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受賄犯罪;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涉嫌玩忽職守犯罪。違規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席國祿同時指出,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甚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構不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就“安氏騙局”的防範,中國工商銀行某省級分行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抵押物的權屬,包括價值是否發生變化,抵押財産是否被有關機關依法查封、凍結、扣押,抵押物的財産保險是否到期等情況,是貸款行貸前調查的“主要內容”。即便是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貸款行也應對貸款資産和設定的擔保同時進行檢查和管理,以防範可能出現的擔保風險,確保已設定的貸款擔保有效、可靠。

  依據《工商銀行資産風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高風險含量的大額度貸款,在信貸部門提供初審意見的基礎上,必須交由各行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再送有權審批人審批。工行內部同時實行貸款審批、發放、檢查職能分離或崗位分離的貸款管理制度,通過審、貸分離實現相互制約。對各類貸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擔保意向書、財産抵押契約及有關清單、憑證等,法務部門還要進行法律審查,確認其合乎法律程式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無效抵押和無效擔保等可能出現的風險。

  上述人士透露,工商銀行內部對資産風險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執行情況,重要風險情況及時報告的監測考核方式。凡單筆50萬元以上的各種資産損失,未造成損失的單筆100萬元以上的各種差錯事故,任一分業風險量化指標突破20%,列為重要風險情況,須及時向總行做書面報告;對因失職造成資産損失的,除追究責任人經濟責任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經手發放和審批的全部貸款的風險含量高於60%的信貸員及信貸部門負責人,要限期清理,限期內不能把風險降至60%以內的,應予離崗調任。

  “工行市一級分支機構都設有‘貸審會’,而且每次開會都要製作《會議紀要》——以便出了問題進行責任追究。”上述人士坦言,“‘經’都是好‘經’,就怕遇到‘歪嘴和尚’。”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有關單位處理此案的態度至今仍十分消極——“內鬼”們尚未全部受到追究,部分責任人甚至得到升遷。而陸續浮出的新的舉報內容同樣令人驚詫:更高級別人員涉案、手段觸目驚心……撲朔迷離的案情遠非對安素婷的一紙刑事判決所能拆解。

  (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鄭潔”為化名)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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