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隨著民主和法治觀念的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眾通過訴訟維權的意識越來越強,“有了糾紛找法院”日益成為民眾共識。就社會的整體法治環境和法治進程而言,這自然是一個令人歡欣鼓舞的好趨勢,但從法院應對履職的角度看,無疑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和考驗。毋需旁論,法院逐年顯著遞增的收案量就足以説明這一點: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325.3萬件;2013年攀升至1422.7萬件,同比升幅7.3%;2014年再升至1566.2萬件,同比升幅10.1%。
近幾年法官編制不再增加——幹活的人還是那些個,活兒卻多了一大堆,除了每個人都多幹活,恐怕再沒有什麼更好的解決辦法了吧。粗粗算了下這道數學題:每年多辦大幾十、乃至數百萬件案件,但法官有二三十萬人,均攤到人頭,每人也就多辦個三五七八件,貌似無甚了得。然而往深了又一想,似乎又不儘然。畢竟,一個案件從立案、審判到執行,涉及太多工作環節,豈是三言兩語能了結,三天兩天能搞定!審核起訴材料,建立卷宗,通知開庭,組織審判,聽取當事人意見,調查證據,查明事實,研究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提交合議庭評議,字斟句酌制定裁判文書,送達各方,此後可能還涉及到奔波執行,判後答疑,處理信訪等等。此刻僅僅是想著、羅列著這十幾二十項工作內容,已然在倏忽間莫名感到壓力巨大、身心俱疲。
此外,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強調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就意味著原有的層層把關、層層審批的辦案模式被打破,全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都只能由辦案法官自行把握,並且要對自己的認定結論、以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裁判負責,終生負責。人一旦需要對什麼事情承擔一輩子的責任,只怕當時即便對自己的判斷稍有一丁點兒不敢確認之處,若干年後午夜夢回,也會一個激靈從床上驚坐起來,自問,“我當年是不是錯了?以後該不會有麻煩找上我吧?”遑論每個法官一年要辦百十件案件,工作年頭越長,責任的包袱必然越背越重。只能説,愈往深想,愈覺法官不易,法院不易。
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重磅消息: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承諾“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取消原有的立案審查門檻,一時間涌入法院的起訴必定激增,其中可能還夾雜著為數不少以立案登記制為由頭、濫用訴權的,比如去年曾見諸報端的“趙薇瞪眼案”,簡直雷倒眾生。暴漲的案件量,對於已屬負重前行的法院系統和一眾法官而言,無疑就像駱駝背上的又一根稻草,哦不,何只一根,得算得上一垛。凡此種種困難,我們稍加琢磨也可預想,對於整日與案件、與法官打交道的法院決策層而言,更是了然于胸。即便如此,還要實行立案登記制,除了為維護群眾合法訴權,滿足群眾訴訟需求,回應群眾社會關切,哪還能有別的什麼理由?這種全力化解社會糾紛的勇氣與擔當,堅決破解“立案難”問題的決心與態度,即使自己再難、也務求人民滿意的境界與情懷,已經足可令人點讚。何況,數字再一次向我們證明,在過去的一年裏,他們確實做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審結14135件,比2014年分別上升42.6%和4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萬件,審結、執結1671.4萬件,結案標的額4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4.7%、21.1%和54.5%。
[責任編輯:李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