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企公車改革年底前完成
新京報訊 (記者沙璐)昨日,國家發改委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趙辰昕表示,近期,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標誌著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正式啟動。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兩個意見的落款時間均為2015年12月29日。據了解,涉及的各部門單位在今年1月已經收到了文件。調查發現,一些事業單位早就開始進行公車改革,有些甚至已經完成。對此,相關人士表示,在文件公佈之前,很多工作已經開始進行,比如文件在制定過程中就徵求了很多意見。不過,總體改革進行是在文件印發之後。
根據意見要求,中央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在2016年年底前都會完成。相關人士表示,由於企事業單位很多已經市場化,其公車改革難度比黨政機關要小一些,因此會進行得比較快,尤其是中央層面會進行得更快。
【焦點 事業單位車改】
按“中央直屬”“部門所屬”分類推進
趙辰昕表示,推進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核心是“三個堅持做到”。一是堅持做到分類推進,按照中央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兩類,分別制定車改政策;二是強調行業主管部門在改革中應承擔主體責任;三是堅持做到從客觀情況出發制定政策。
專家表示,之所以分類推進,是考慮到了實際情況的。中央直屬參公事業單位,層級更高,重要性更強,也更加整齊劃一,在推進時阻力會小一些;而各部委所屬事業單位,層級低一些,內部門類複雜,比如會劃分為一類、二類,以及公益性、準公益性等不同的類型,推進時難度會大一些。
趙辰昕表示,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據相關人士介紹,有些單位已經市場化了,並通過市場化的方式來保障公務出行,因此對於這樣的情況,將繼續通過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走回頭路”。
【焦點 企業車改】
原則上只給“主要負責人”配公車
意見規定,要充分結合本企業實際,週密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對子企業逐級落實責任,先易後難、分類分步、層層推進改革。趙辰昕也表示,其核心是做到“三個針對”,第一個針對是針對企業本身,分類分級施策;第二個針對是針對企業高管,明確範圍標準;第三個針對是針對保留車輛,確保正常經營。
對於配備公車情況,央企各層級的規定不同,對於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對於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面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
意見還要求,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車。
中央事業單位車改
時間表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
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
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改革範圍
●單位範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人員範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中央企業車改
時間表
力爭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不含境外中央企業)。
●本意見適用的人員和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指上述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按照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和崗位。
車改取消車輛將如何處理?
中央企業和中央事業單位在公車處理上的要求並不相同。
中央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産轉讓規定,制定統一規範的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公開處置公務用車。相關人士表示,央企一般由企業自行處理。
事業單位則規定較多,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式統一規範處置;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産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企業和事業單位車補如何發?
對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作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央企則分為兩類,對於央企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由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所屬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公務用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於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央企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産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據了解,目前一些完成車改的中央事業單位,其普通員工交通補貼在幾百元不等;一些央企的員工表示,之前公司一直有交通補貼。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由於企業情況不一樣,目前的標準只是一個定性的規定,沒有涉及具體金額的定量標準。接下來,中央企業的車補標準會由其主管部門,如國資委、財政部等研究具體的方案。對於之前有補貼的情況,在車改過程中也會規範。
企事業單位車改有何難度?
意見指出,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經費來源多樣,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到中央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的複雜性。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由於涉及的單位比較多,因此這次主要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此外很多事業單位已經市場化,因此在推進時間上會比之前快一些。
中央企業的問題也不少,此前,中紀委曾多次就央企領導人員公車超標進行通報。意見中也指出,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央企公車管理不夠規範、公車配備範圍過大等問題。
這次的意見中特別對高標準配置車輛有明確要求。根據規定,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産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並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相關人士表示,這次的意見屬於“改革+管理”,如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作費用等規定,對以前如央企買豪華車以及違規使用等問題都進行了規範,文件的意義很大。
追問4
地方企事業單位何時車改?
根據《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要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目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已經完成,地方黨政機關正向深層推進。現在中央企事業單位已經開始,之後是否會進行地方企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經完成省級車改。相關人士表示,此次企事業單位的車改意見也已經發給了地方,並徵詢了地方的意見,“但由於目前各地方的重點工作是黨政機關公車改革向市縣推進,因此何時進行目前還不確定,但應該會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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