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奢靡、貪圖享樂有沒有具體的標準,對於本身就比較富裕、生活水準一直高出普通群眾平均水準很多的黨員幹部開豪車、住豪宅,怎麼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中的“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義務和《廉潔自律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準,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幹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準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産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經過批評教育,仍然我行我素,進一步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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