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月16日在“反貪局長説”欄目,刊文《“三道門”和六份懺悔書的故事》。全文如下:
我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20多年了,在辦理的案件中,印象最深的是黃某“三道門”和六份懺悔書的故事。
那是一個夏天的晚上,在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我們獲知了時任某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兼主任黃某涉嫌受賄20萬元的線索。檢察長要求我們立即立案儘快突破。第二天,我們將黃某帶到了辦案點。
黃某曾被紀委調查過,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於是,我們沒有直接訊問,而是從他的簡歷和他談起,慢慢聊到他的工作。這時,我們預先安排的一名幹警進入詢問室,有意告知某某(黃某的一位領導)被紀委帶走,讓黃某感覺大勢已去。緊接著在與黃某談到簽訂徵地協議時,我問:“居委會得款多少?”
黃回答説:“40萬元。”“另20萬元哪兒去了?”
“我在合肥買房子了。”説到這裡,黃某感覺失誤了,隨後低頭不語。
“你把受賄20萬元的詳細經過交代清楚。”
黃某沒有狡辯,痛快地作了交代,接著是短暫的沉默,之後他焦急地説:“電視劇裏的貪污分子被逮到後,就要進‘三道門’。我也要進‘三道門’,到檢察院是第一道門,進看守所是第二道門,到監獄改造是第三道門。”這幾句話引起了我的警覺。我們分析認為,黃某可能沒有徹底交代。於是,我們從紀委調來材料,列出包工頭名單,讓黃某逐一交代。黃某感覺他的其他受賄行為已被我們掌握,便一發不可收拾,交代了收受包工頭賄賂百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為警示他人,我們適時要求黃某寫下懺悔書,他一共寫了六份。他的懺悔書語句不通,錯字連篇,六份懺悔書一共84個錯別字。他將“法律”寫成“法力”,將“犯法”多次寫成“犯罰”,將“回報”寫成“彙報”,將“以後”寫成“已後”,將“贓款”寫成“臟款”……當時有幹警感慨,像這樣連“法律”二字都寫錯的人,怎麼能當好居委會負責人,又怎麼能學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呢?
黃某在懺悔書中也道出了痛與失——對不起組織、領導的培養、信任,對不起含辛茹苦的老母親,對不起自己的家庭。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最終,法院對黃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黃某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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