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後也不需要羈押。
按照《規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係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