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建立嚴厲的懲治機制,通過增大失信行為的法律成本和經濟成本,讓失信者得不償失,甚至最終被淘汰出局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日前簽署合作備忘錄,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其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現實中,一些被執行人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採取各種手段規避執行,不僅違反了“欠債還錢”這一基本做人準則和社會規範,而且損害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嚴重影響了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近段時間,相關單位連續公佈失信名單、實施見證執行、嚴懲拒執犯罪,向“老賴”打出“組合拳”。
今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主要價值所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能否充分發揮作用,離不開部門聯動。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力。
一是與財産報告制度及限制高消費制度相結合,及時將違反財産報告制度和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二是與恢復執行制度相結合,及時將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的案件中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以提高恢復執行案件的實際執結率。三是與執行信訪制度相結合,及時將信訪案件中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讓信訪人更為直觀地看到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四是與司法救助制度相結合,及時將司法救助案件中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壓縮其生存空間,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以緩解救助資金緊張的狀況。
實踐證明,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並通報給政府部門、銀行等,使其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工商註冊等方面受到限制,這對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産生了直接影響,不少被執行人對法院採取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甚至拘留、罰款等措施不以為然,但卻更擔心上黑名單壞自己名聲,其所在公司的經營發展空間受到限制。因此,在得知被列入失信名單後,不少被執行人主動採取措施履行了債務。
培育尊崇法治、誠實守信的良好風尚,自覺與規範並舉方可有效。因此,必須建立嚴厲的懲治機制,通過增大失信行為的法律成本和經濟成本,讓失信者得不償失,甚至最終被淘汰出局。(許躍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