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2日公佈的《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精神分裂症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已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應實行發病報告。
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範圍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主要涉及病種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辦法明確,國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資訊管理系統;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後,應將患者相關資訊報告負責資訊報告工作的科室。
辦法規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在患者出院後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資訊錄入資訊系統,或書面報送所在地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
為保護患者隱私,辦法規定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資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儘快儘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也有助於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記者呂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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