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2日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就被告人薄熙來三次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某某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了調查。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唐某某給他三次送錢的事情,並辯解沒有收受唐某某的任何財物。《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採訪了參與旁聽審理薄熙來案的法學專家。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院長劉炳君對記者説,被告人當庭否認犯罪的辯解是否成立,要結合全案證據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及親筆供詞作整體分析。
據介紹,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多組證據證實了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某某賄賂的事實。一是出示了幹部任免審批表等書證證實了薄熙來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的事實,薄熙來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二是出示了行賄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某某、時任遼寧省副省長夏某某等人的證言、薄熙來簽批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關於將深辦併入大連國際的請示》、《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等書證,證實薄熙來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謀取了利益;三是出示了唐某某的證言、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時任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某某等人提供的證言和書證;四是出示了薄熙來在調查、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等證實: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某某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及賄款來源和贓款去向的事實。
劉炳君解釋説,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階段提供的證明薄熙來受賄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出示的行賄人唐某某5份證言筆錄、4份親筆證詞以及其接受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影直接證明了其與薄熙來的行受賄事實,還有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證實了賄賂款的來源和去向,印證了唐某某的證言客觀、真實,基本上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當然,對證據效力以及如何適用證據的問題最終由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