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悉,為規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國家衛計委近日印發通知,制定出臺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將於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干預,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
該規定指出,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症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簡稱OPO)。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捐獻器官的分配則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人體器官分配與共用電腦系統進行自動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該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該系統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患者病情緊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OPO必須通過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將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將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