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人日報:撞死人逃逸免刑責是對法律的踐踏
據近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去年10月16日,山東煙臺市慈善總會辦公室主任王洪濤酒後駕駛公車撞死人後逃逸,至今,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賠償給死者家屬的80余萬元涉嫌挪用慈善總會的善款。對此,煙臺市慈善總會發表聲明稱,經有關部門審計、審查,交通事故賠償金為81萬元,一部分由保險公司賠付,其餘由王洪濤個人承擔,均與善款無關。
面對媒體爆出的醜聞,煙臺市慈善總會當天即作出回應,反應可謂迅速。
拋開善款問題不談,這起交通肇事案之蹊蹺、之荒誕,顯然有兩點:其一,王洪濤開車撞死人,是確鑿無疑的刑事案件,酒駕、逃逸更應“罪加一等”。眾所週知,交通肇事這類的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即使受害方不追究施害方的責任,公安機關也要立案,檢察機關也要提起公訴。按照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肇事後逃逸等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死者家屬雖然拿到81萬元賠償,但民事賠償不能代替刑事處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中雖有“受害方放棄追究王洪濤任何責任”的約定,但這個約定因為違法而無效。如果一紙協議就能決定誰要不要負刑事責任,那還要刑法幹啥!
其二,王洪濤酒後駕駛公車撞死人,除了應受法律制裁,還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根據媒體的報道,王洪濤顯然沒有受到這方面處分,他的名字依然出現在煙臺市慈善總會辦公室的名單裏,該單位相關人員則表示,“其調到別的地方工作了。”
當地檢察機關不可能不懂法,但居然以“犯罪情節輕微”、“得到了受害方諒解”為由決定不起訴,令人不可思議。把人撞死並逃逸,如此情節還算“輕微”?煙臺市慈善總會明知王洪濤個人犯事,居然替其出面,以“甲方”名義與受害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方方面面如此“愛護”一名涉嫌犯罪的人,原因何在?
撞死人可以賠償了事,摔傷嬰兒可以關禁閉了事,偏袒、庇護自己人的頑疾不除,法律便無以贏得尊嚴,社會的公平公正便無從談起。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