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産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楊志輝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8月20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信刑終字第236號裁定書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近3年間,楊志輝在刑期內並未被開除公職,而是調任固始縣國土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
無獨有偶,按照“(2009)固刑初字第247號”文件資料顯示,該局副局長許新也曾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後數年,許新先後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並最終升任為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
“許新在固始國土局擔任礦産稽查大隊大隊長時,因不負責任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10年1月27日,固始縣人民法院作出了玩忽職守罪的判決。”一位當地媒體人介紹。
然而,針對上述事實,固始縣國土局局長潘家雲稱:“這件事不是一句話兩句話能説清楚的,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處分,必須由人事部門作決定。到現在為止,法院沒有給人事部門提供法律處分方面的依據材料,人事部門也沒有對他(楊志輝)作出任何處分的決定。現在,誰也不知道他(楊志輝)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
5月4日,固始官方網站發佈處理意見稱:經調查,縣委調查組已責成縣國土局于5月3日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其黨政紀處分正在按規定落實。固始縣人民法院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閆其友未能按規定對楊志輝案進行“法紀銜接”,工作失職,現正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5月5日,固始縣再次作出處理決定:開除原固始國土局城市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公職及黨籍。
5月6日,免去許新該縣國土局黨委委員職務,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終止許新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固始縣紀委書記葉金廣對此事的解釋是:“法院對許新的判決書,今天才送到縣紀委。”
“這些解釋中蹊蹺之處很多。因為按照我看到的對楊志輝的相關判決書內容顯示,法院最終宣判所依據的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都是由固始縣國土局提供的。”該媒體人表示,“如果是這樣,他們此前怎麼會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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