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本報在頭版刊登題為《倒地的罪犯反當了查地的隊長》一文後,國內各大網站紛紛在醒目位置予以轉載,在廣大讀者和網友中引起強烈反響,更有讀者爆料稱:罪犯當上查地的副隊長,固始國土局潘家雲局長竟然説不知情?副局長許新也曾犯玩忽職守罪,潘家雲局長不會也説不知情吧?
看到本報的報道後,一位讀者向本報反映:“固始國土局類似事件不是個例,副局長許新也曾犯玩忽職守罪,但卻一路飆升成副局長。許新在固始國土局礦産稽查大隊當大隊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于2010年1月27日被固始縣人民法院【文號:(2009)固刑初字第247號】宣判為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但奇怪的是,許新隨後竟然調任為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很快又升任為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這名讀者還向記者發來當年法院的判決書和該副局長的任職情況材料。
5月4日,固始官方網站發出題為《固始迅速查處“倒地的罪犯反當了查地的隊長”》的處理意見,內容如下:
2013年5月3日,媒體報道《倒地的罪犯反當了查地的隊長》,固始縣委高度重視,立即成
立了由紀委牽頭的調查組。經過調查,縣委調查組已責成縣國土局于5月3日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其黨政紀處分正在按規定落實。固始縣人民法院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閆其友未能按規定對楊志輝案進行法紀銜接,工作失職,現正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然而,廣大讀者及網友對固始縣的處理意見並不認可,一位讀者致電記者:“倒地的罪犯反當上了查地的隊長的處理意見,貌似縣委高度重視,反應迅速,處理了人,其實不難看出,這是一個極不負責任的處理意見,是誰讓一個罪犯走上執法崗位的,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在哪?相反這個處理意見更能看出固始縣委的袒護心態和推卸責任的處事態度,這樣的處理是治標不治本。”
“看似有了結果,實則愚弄公眾——明知犯罪反袒護縱容,法辦的豈止他們?”處理結果出來後,一張姓網友在微博上直言。
前有倒地的副隊長,現在又有了犯玩忽職守罪的副局長,國土局乃至固始縣委、縣政府難道還能用不知情來搪塞廣大群眾嗎?固始的用人制度是如何執行的?
本報將進一步關注事件的進展。(河南日報農村版 記者尹小劍)
點評:
應徹查責任人的瀆職行為
固始縣出現“讓犯罪人員當幹部”的怪現象,可能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楊志輝所在的縣國土局領導確實知道楊已被判處緩刑,而故作不知並任命使用,這種故意袒護罪犯的行為則為濫用職權;如果可能不知但應當知道而失察任用了罪犯,則為玩忽職守。二是辦理楊志輝一案的法官明知楊志輝係公職人員的身份,判刑即預示著“雙開”的不利後果,但卻沒有按照規定將刑事判決書送達其工作單位,導致楊所在單位故作不知而錯用了罪犯,該法官則難辭其咎。三是固始縣組織人事部門嚴重失職,考查監督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楊志輝2010年8月被判處緩刑,到記者採訪時已經過了兩年多,固始縣組織人事部門就不需要對基層幹部進行年度或日常考核嗎?按規定犯過罪的人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的,許新犯玩忽職守
罪,如免予刑事處罰,也僅僅可以保留工作,更談不上升任副局長一職。結合固始縣以往存在的類似問題,固始縣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是有問題的。四是楊志輝存在故意掩蓋事實,欺騙組織,矇混過關而得以繼續混跡于原工作單位、領取薪酬、享受不應該獲得的待遇。
對此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相關人員一定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首先,楊志輝在緩刑考察期間,故意隱瞞被判刑的事實,説明其認罪悔罪的態度或表現是虛假的,依法應撤銷緩刑。其次,對於相關責任人員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導致罪犯繼續履行公職或故意任命使用罪犯從事公職活動的行為,由於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反響,給政府形象及法律權威造成了重大損失,應當徹查這些責任人的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他們的法律或行政責任。(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