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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救助人若對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責

2013年02月26日 08:32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誰主張誰舉證”還好人清白

  《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初審 為好心救人“保駕護航”

  記者昨天獲悉,《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將提交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審,其提出“誰主張,誰舉證”,為好心救人者“保駕護航”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時就受到了各界矚目。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發表初審意見指出,該《條例(草案)》是“對有關規定和制度的細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為了弘揚助人為樂的美德,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遏制恩將仇報的道德滑坡現象發生,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助人“好人”免責

  據了解,我國缺少保護助人行為的專門立法。當前,助人行為發生後,被救助人有時指控救助人為侵害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在緊急情況下無人敢對陷於危險情況的人員實施救助,看到老人跌倒“不敢扶”的現象讓人憂心。

  對此,《條例(草案)》總共十五項條款,全文僅千余字,卻針對救助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險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侵權責任,被救助人應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救助人不承擔法律責任;被救助人指責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不當,造成其傷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後果,如果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盡到通常注意義務,也就是謹慎、小心的行為,不使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救助人對被救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被救助人認為救助人未盡到這一義務,也須自己提供證據。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救助人的權益,避免好心施救卻可能遭遇“反咬一口”情況的發生。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指出,《條例(草案)》在歸責原則方面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對《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和制度的細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則。其規定的有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鼓勵和保護助人行為。

  對積極作證者給予獎勵

  《條例(草案)》的另一大亮點是“鼓勵作證”。《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鼓勵為救助行為作證。被救助人投訴或起訴救助人,主動為救助行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為處理爭議的機關查證採信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對證人予以一定的獎勵。同時,被救助人若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有關機關可以責令其公開賠禮道歉,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還規定,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被投訴或者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如被救助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投訴或者起訴救助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費用。

  對於積極主動為遇險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條例(草案)》要求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同時,也鼓勵救助人所在單位對其提供獎勵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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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芮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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