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峰提供的分手補償收條,落款為女方簽名。
華聲線上-三湘都市報1月29日訊 近日,網曝衡陽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副局長劉曉峰,花23萬元與情婦簽分手協議。29日,記者從衡陽市地稅局了解到,該局黨組已決定,劉曉峰免職接受調查。
27日,有媒體報道,2013年1月22日,衡陽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副局長劉曉峰通過街道調解委員會與情婦林芳(化名)簽訂分手“協議”,並補償女方共計23萬元。報道稱,劉曉峰于2005年通過網路聊天結識山東的林芳,提出要其來衡陽與其同居。為表示誠意,拿出了20萬元給林芳,兩人于2007年同居。
此事一齣,引起廣泛關注,本報記者對當事人進行了採訪調查。
組織上出面調解兩人關係
“由於兩人的性格不合,她動不動就發脾氣,還數次鬧出自殺。”劉曉峰説,林芳“管”得厲害,甚至曾胡亂懷疑自己與弟媳有曖昧關係。由於跟家裏人鬧得很僵,劉曉峰覺得無法忍受。
劉曉峰單位的同事們介紹,劉曉峰與林芳之間的事也是早有耳聞。林芳曾多次發送短信給稽查分局的局長唐建華,要局裏的同事勸和,也曾在稽查分局門前欲吃安眠藥“自殺”。
“兩個月前,林芳找到局裏,組織上也曾調解兩人之間的矛盾。”劉曉峰的同事們認為,由於劉曉峰早已與妻子離婚,調解劉、林之間的矛盾也理所應當。
劉曉峰説,自己與林芳相處,一直都是“她處於強勢,我處於弱勢”。
關係:情婦?正常戀愛?
28日下午,劉曉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我和林芳之間是正常的戀愛關係,根本不是什麼情婦。”據劉曉峰介紹,2006年起,因為關係不和,便和自己的妻子分居,2009年起和林芳同居。
劉曉峰認為,自己和妻子分居已久,和林芳的交往是正常的戀愛關係。
但事實上,劉曉峰與妻子是2010年底才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對於在沒離婚的情況下與人同居,劉曉峰坦承:這一點自己做得不對,有錯誤。
劉曉峰表示,2006年就和妻子分居卻遲遲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考慮到正在讀書的女兒,他打算等女兒考上大學後再行辦理。
當記者問林芳如何看待自己與劉曉峰的關係時,林芳説“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但她認為,説是正常戀愛的話,為什麼劉曉峰在2010年離婚後不和自己結婚呢?
同居:花20萬?沒給錢?
劉曉峰説,當時認識林芳時,並沒有如網上所説,花費20萬元為求同居。“我們交往時,我沒有給她錢。交往後,也沒每個月給她錢。”
而林芳明確地告訴記者,劉曉峰當時給了她20萬元,每個月也給了生活費,“因為畢竟我沒有工作”。
分手:23萬?10萬?
1月22日,在司法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劉曉峰與林芳達成了分手協議,劉曉峰前後共支付了23萬元補償林芳。
劉曉峰説,兩人曾多次鬧分手,之前已分兩次給過8萬元,但每次付錢後,林芳便反悔。最後一次,劉曉峰稱只支付了10萬元,並向記者出示了有林芳簽名的“10萬元補償費”的收條。
劉曉峰稱,自己與妻子離婚後連房子都沒有了,一直租房居住,經濟並不寬裕,這10萬元錢有5萬元是向親戚朋友借的。
[ 責任編輯: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