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東省紀委獲悉,針對當前部分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廣東省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廣東省共産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其中明確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比如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而生育或者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無法提供本人計劃生育有效證明又拒不接受組織調查,妨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有一定證據證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
其中還規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出現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檢結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的、生育一個子女後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等情況,將一律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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