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細緻劃分——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記者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範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機動車管理人也需擔責解決“人車分離”責任難題
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作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範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种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挂靠人疏於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事故賠償加重連帶責任
問: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答: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現象,在現實中仍有不少。這些違法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僅自身存在較大隱患,更為嚴重的是,此類機動車事故率高、危害大,給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
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立法精神,明確規定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
問:司法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如何規定?
答: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産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産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産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同時,司法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的具體範圍,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該規定有助於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範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先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後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後,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存時交強險先賠付
問: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如果並存時如何賠償?
答:為了妥善處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司法解釋在制定時強調交強險對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功能和安定社會的功能,重視商業三者險對被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後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後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餘的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範圍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利於促使投保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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