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披露,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劉振才,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自治區紀委和自治區人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劉振才任扎賚特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經其妻劉某某分50次非法收受陶某等31人的現金總計684萬元,兩套價值26.3136萬元房産,構成受賄錯誤;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單獨或經其妻劉某某分36次收受陳某等9人所送禮金總計62.5萬元,構成收受禮金錯誤。
劉振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紀委第20次常委會議研究,報經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黨委第十五次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劉振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劉振才受賄所得772萬餘元和主動上交的其他違紀所得100萬餘元予以收繳、接收並上繳國庫。劉振才受賄問題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