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越南第十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嚴重侵犯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海洋法》,不顧歷史事實,公然將我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納入所謂越南“主權”和“管轄”範圍。越南的單方面立法行為是非法和無效的。分析越南的所謂“主權”依據可以看出,這些所謂“主權”依據既不符合歷史事實,更缺乏法理基礎。在歪曲和編造歷史依據的基礎上,越南牽強附會地提出和製造各種所謂法理依據,以支援其非法“主權”主張。
一、越南依據先佔原則取得西沙和南沙群島主權的主張不成立
越南外交部在其白皮書《黃沙和長沙群島——越南領土》中聲稱,在西沙、南沙群島尚屬無主地時,越南就佔有了這些島嶼,在其後的幾個世紀中,越南政府對西沙、南沙群島有效、持續、和平地行使了國家權力。因此,越南認為其已經依據先佔這種當時國際法認可的領土取得方式獲得了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
根據國際法,先佔指的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先佔的客體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無主地。先佔的完成必須實現有效佔領——即以國家名義宣佈對土地的佔有,並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行為。早在漢朝,我國就已發現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遲至元代,西沙、南沙群島已歸屬我國管轄。依據先佔的要求進行判斷,越南並非西沙、南沙群島的最早發現國和先佔國,在越南發現之時,西沙、南沙群島早已不是無主地。更何況越南也從未對西沙、南沙群島行使過有效、持續、和平的管轄,我國在各種場合一再聲明對西沙、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對越南侵犯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多次表示抗議和反對。因此,越南的主張並不符合先佔這一領土取得方式的基本要求,其主張在法律上成為無本之木。
二、越南無法依據國家繼承理論獲得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越南提出的另一個所謂法理依據是,其已經依據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理論,繼承了法國對於西沙、南沙群島的控制權。越南以繼承其前宗主國法國的領土為由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認為歷史上的安南、法屬殖民政府和南越政府都曾以越南的名義對“長沙”和“黃沙”實施了管轄,根據1954年《日內瓦公約》,法國結束其在越南的殖民統治後,越南就相應地繼承了法國在西沙、南沙群島的統治。
然而事實並非如越南所言。法國于1933年入侵我西沙、南沙群島並將其劃入安南的一個省。顯而易見,法國對我西沙、南沙島嶼的侵佔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本就不能構成越南所謂繼承的對象;而且,二戰期間法國被日本逐出南沙群島,日本戰敗撤出後,法國並沒有返回南沙群島,日本在舊金山和會上正式放棄對西沙、南沙群島的權利時,法國也並未採取任何行動。由此可見,越南既無法從安南,也無法從法國繼承並獲得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