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和監事分別由當地政府部門的財政局局長、原縣政府辦副主任、發改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監察局副局長、審計局副局長等政府公職人員兼任,是否違規?
為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禁止黨政領導幹部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但《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採訪發現,浙江省桐廬縣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廬國資公司”)作為一家主體經營性企業,其高級管理層幾乎都由桐廬縣各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多名官員兼職公司高層
桐廬國資公司公開資料稱,公司建立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規範化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自稱建立了規範化治理結構的公司,卻有大量的黨政領導幹部參與其中。
桐廬國資公司2011年公開的資料顯示,董事長俞谷為現任桐廬縣財政(地稅)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總經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廬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常務副主任。
該公司12位董事全為政府相關部門領導,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其他10位分別是:徐志勇(現任桐廬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徐志奎(現任桐廬縣水利水電局局長),華健(原桐廬縣建設局局長,現人大副主任),陸端平(現任桐廬縣建設局局長),吳志忠(現任桐廬縣衛生局局長),毛旭紅(現任桐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書記、常務副主任),方志榮(現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桐廬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申屠逸清(現任桐廬縣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勁輝(現任桐廬縣交通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正良(曾任桐廬縣發展與改革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桐廬國資公司5位監事也分別由該縣各機關部門領導兼任:現任紀委書記、監事會主席裘建新,同時為桐廬縣桐君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監事方中,同時為桐廬縣監察局副局長;監事徐華,現任桐廬縣審計局副局長;監事畢文浩,現任桐廬縣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監事張利民,現任桐廬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副主任。
此外還有數位公職人員在桐廬國資公司兼職,其中,副總經理江峰,為桐廬縣財政部門幹部;副總經理鐘竑,為桐廬縣建設局幹部。
《2011年桐廬縣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稱,桐廬國資公司的核心業務涵蓋水務、交通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舊城改造與安置房建設、電站運營、國有資産經營和管理等。目前,該公司共有桐廬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桐廬縣市場發展有限公司、桐廬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桐廬徐七線建設有限公司等下屬子公司12家,其中全資子公司11家,控股子公司1家。
國家明令禁止兼職行為
為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中兼職的行為,國家有關部門曾多次下發文件要求清理和規範。
中紀委、中組部2004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中組發〔2004〕2號)指出,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是實行政企分開、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要對此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和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中央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
在中組部發佈的《執行中組發〔2004〕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中則指出:“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不僅限于清理兼任企業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幹部兼任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原則上都應進行清理。”
浙江省紀委、組織部、人事廳、監察廳等四部門2004年10月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問題的若干規定》也明確指出,黨政機關幹部一律不得在企業等經營性單位兼職;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再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等經營性單位兼職。
“中紀委和中組部2004年聯合下發的文件還在執行,為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環境,按照規定是不允許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浙江省委組織部幹部綜合處相關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兼任企業領導是一個常識,就是裁判員不能同時為運動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孝德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市場經濟需要公平競爭的環境,而公平競爭的概念是所有參與市場競爭者所利用的資源、機會都應該在同一法律約束下。發達國家對此都有嚴格界定,不但官員不能在企業兼職,甚至還有回避制度,如果政府部門的親屬從事某項商業活動,需要告知社會公眾,以便監督,甚至要求親屬直接退出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