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闖黃燈案”當事人舒江榮。
■ 人物簡介
舒江榮 浙江海鹽人,現在海鹽縣司法局工作。曾從事律師、公證員工作,現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師。
■ 對話動機
2010年7月20日,舒江榮駕駛轎車被監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所駕車輛越線繼續行駛。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其闖黃燈,對其處罰150元。
因不服處罰,2011年7月,舒江榮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後,又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敗訴後,今年1月19日,又到嘉興市中級法院上訴。4月6日,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
違反“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規定
新京報:你交了150元的罰款,為什麼後來又提起行政訴訟?
舒江榮:我是搞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如果有了這種新規定又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的話,我們就要重點宣傳。所以,我一回到辦公室就去看罰單上的依據,然後查閱法律條文,但沒找到黃燈通行要罰款的依據,
新京報:你認為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舒江榮:國務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並沒有説“未越過線的禁止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定“黃燈表示警示”,所以,這個處罰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新京報:你一直強調“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作為法律工作者,你找不到解釋?
舒江榮:“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的規定。我都弄不懂了,按照法律,黃燈亮時沒有禁止,對通行行為進行處罰是解釋不通的。誰有權制定黃燈禁行?這涉及到立法許可權問題的。我國的《立法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專門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來制定。
通行權屬於人身權。黃燈禁行,只能由法律規定。現在的問題是,交警反推出來黃燈不能通行。交警有沒有權力反推?法規能不能設定禁止通行條款?
新京報:對於判決結果你認同嗎?
舒江榮:我尊重,但不贊同。
“黃燈禁行,緩衝作用會被扼殺”
新京報:你有沒有換位思考,法院判決考慮的是什麼?
舒江榮:我與交警部門和法院的最大爭議就在於對“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
法院認為,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為什麼嘉興中院要搞反推?因為衝黃燈太危險,帶來了巨大的危險性。
新京報:在你看來,黃燈起什麼作用?
舒江榮:黃燈是起緩衝作用的,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我舉個例子,如果一輛載有危險品的貨車從上海到嘉興,在嘉興境內遇到黃燈。如果這個時候他想到,嘉興是禁止黃燈通行的,來一個緊急剎車後果會是什麼?如果危險物品掉下來引起爆炸怎麼辦?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會怎麼樣?這個例子就説明,黃燈被禁止通行,緩衝作用就被扼殺了,社會危害性非常大。
新京報:你認為禁止黃燈通行不能減少危險?
舒江榮:原來的搶行危險沒有解決,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險。搶行是人的問題,不是物的問題。我們要推倒強加在黃燈頭上的一切不實之辭。如果黃燈禁止通行了,出現了衝綠燈現象,難道我們還要禁止綠燈通行嗎?
新京報:你了解過黃燈指示的國際慣例嗎?
舒江榮:按照國際慣例,黃燈通行沒有被禁止。
例如,在美國,車輛遇黃燈時,應在相衝突方向的車流被信號燈放行之前安全地通過交叉口,否則應在停止線的前方停住。那麼,根據這一規定,無論車輛是否已過停止線,黃燈通行都沒有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