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透露了相關情節: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産擔保公司借款270萬元。2007年,該公司董事長田國來請求尹春燕為其辦理保利大廈十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國來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並辦理了分戶證。
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賓館打牌,田國來發給其底資0.5萬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國來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辦證給予的關照,在尹春燕家裏送給其現金人民幣30萬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還人民幣2萬元給田國來。其餘人民幣28.5萬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國來請劉鴻剛幫公司完成攬儲任務,劉鴻剛用房地産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資金幫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攬儲任務,公司副總經理彭炎君送給劉鴻剛現金人民幣80萬元,2007年7月,劉鴻剛退還52萬元,對其餘的28萬元予以收受。
此外,兩人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尹春燕在“雙規”期間的《悔過書》記錄了她犯案的心路歷程:“是有些開發企業送到辦公室或家裏的現金,我確曾收下了。”“在鑽研業務的同時,我逐漸放鬆了對自己廉潔自律方面的警惕……開發企業或其他人有求於我,無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權力,或是為了貸款,或是為了登記或辦事方便,或是為了讓我幫忙進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覽無余。我利用手裏的權力,為他們謀取便利,並收受他們的錢物,已經構成犯罪。”
在二審判決中,尹春燕案維持一審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劉鴻剛則因在二審期間檢舉了他人盜竊的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由一審判刑5年改判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