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政部發佈《公益慈善捐助資訊公開指引》,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日常捐贈後的公開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個月前,民政部就《指引》(草案)徵求意見時,曾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日常捐贈後的公開時限,為7個工作日。另一改變是,草案中規定重大事件中的募捐資訊公開時限是24小時,但正式發佈的《指引》中,這個時限放寬至72小時。
《指引》中所指“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舉辦重大社會活動時的募捐。
關於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資訊,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公開,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公開後續資訊。項目運作週期大於半年的,資訊公開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開。
參與《指引》制定工作的民政部專家介紹,慈善資訊公開不僅需要及時、還需準確和全面。最後確定的募捐資訊公開時限,是綜合了上千條來自社會各界,特別是民間慈善機構和該領域專家的意見。
民政部稱,《指引》是一個指導性規範,為社會和公眾了解、獲取和監督慈善捐助資訊提供參照性標準;公開程度作為行業評價或獎勵指標。下一步,民政部還將繼續徵集社會意見和建議,抓緊制定《慈善捐助資訊公開辦法》。
此前,民政部慈善司副司長徐建中曾對媒體表示,《慈善捐助資訊公開辦法》將納入明年民政部的立法工作。
慈善組織公開資訊內容
公開主體基本資訊
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等)、年檢情況、評估結果、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募捐活動資訊
活動名稱、地域、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計劃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動的方式、募捐款物數額、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等。
接受捐贈資訊
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以及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等。
捐贈款物使用資訊
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等。在捐贈款物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要及時公佈調整後的計劃。
受捐機構財務資訊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産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等。
日常動態資訊
參與公益投資情況、內部招投標和物資採購情況、主要工作人員變動情況、項目動態情況等。
■ 解讀
1 政府募捐資訊公開另有規定
草案中將“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納入參照《指引》實行募捐公開的“資訊披露主體”。正式公佈的《指引》中,則將政府部門隱去。
劉佑平(中民慈善捐助資訊中心副主任):政府部門的募捐資訊肯定要公開,但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已有詳細要求。《指引》作為慈善行業內的倡導性文件,不需另行規定。
另外,《指引》的出臺,當時也是考慮到近期公眾對慈善機構,特別是公募慈善機構公開、透明度的疑慮,因此把“資訊披露主體”更加明確,專指慈善領域內的社會組織和機構。
2 年報披露時限延長一個月
《指引》草案曾要求,公益慈善組織年度財報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披露;正式《指引》則將時限延長了一個月。
劉佑平:調整為5個月內公開,主要是和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年檢時段保持一致。因為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報,須通過年檢後才能向公眾披露。這一調整,也是和現實環境銜接的一個體現。
3 若無約定捐助資訊均公開
正式《指引》增加了“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原則”。指出:若無事先約定,相關慈善捐助資訊均應公開。不予公開的資訊,應當接受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劉佑平:對慈善資訊公開的原則性規定可看做是為今後出臺《慈善捐助資訊公開辦法》的一個銜接。
慈善司官員曾坦言,如果制定法規,要走的法律程式太繁雜,所需時間比較長。最終決定採取分兩步走的方式,先頒布一個行業性的倡導文件,厘清慈善資訊公開的原則性內容和科學時限,為加緊制定行業法規做好鋪墊和銜接。(記者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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