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人看來,回家,應該是流浪兒童最好的歸宿。然而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我們看到,除了少數被外力脅迫、非自願離家的孩子,還有相當數量的孩子主動離開家庭,並且千方百計不願回家。“我們的墻高度已經從2米加到3米了,有的孩子一進來,鐵門還沒關上,就要往外跑。”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主任杜國仕説。長期致力於流浪兒童問題研究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晨也談到,在許多救助站,防止孩子逃跑,成了工作人員共同默認的不成文的職責。
家庭養育能力的缺失是兒童流浪的根源
王岳是私生子,母親是海南人,沒有穩定收入,父親常年在外,奶奶一家不肯承認這個孩子,小王岳沒有一個合適的監護人。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王岳一樣,許多孩子都家庭離異,有的孩子父母在外打工,跟年邁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也有的孩子因家裏貧困,出來打工賺錢,打工無著,只好街頭流浪。
大量有關流浪兒童問題的研究表明,許多流浪兒童來自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居多,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包括:經濟貧困、生存條件惡劣、家庭結構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少年自身心理特點,以及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等。
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39號文),在措施中談到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並具體強調了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這一點讓我非常感動,” 上海社會科學院青少年研究所程福財副研究員説,“説明這麼多年來,我們終於直面現實,直面流浪兒童問題的根源是家庭監護能力的缺失。”
“39號文提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陳晨談到,39號文明確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要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從家庭著手。”
保護性救助不能適應當前流浪兒童需要
董兵,14歲,來自河北定州,他是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常客,已經進來過十幾次了。他母親智力有障礙,父親務農,沒時間管他,麥收、秋收在家幫父親做活,平時就自己出來賣報紙、打零工,被城管發現後送到救助中心,遣送回家,過段時間就又出來了。
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急劇轉型,家庭的功能發生變化,養育能力變弱,許多父母沒有時間、精力或者能力來照顧孩子,“這使得傳統的以家庭養育為主導的養育模式失靈,而同時,社會照顧模式還未能跟上,這種矛盾形成了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困境。”程福財説。
在救助中心,許多孩子進來後,不願告知工作人員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説謊,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難度。“我們現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護性的,最終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這個‘家’迫使他出來流浪,他自然不願回去。”程福財談到。
建立保護機制彌補家庭監護責任缺失
王田來自濟南,15歲了,他也曾3次到過救助中心,他主要靠撿瓶子、要錢維持生計,從很小起就在外面流浪,而且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經驗,“我就到使館區,找老外要dollar”。
在陳晨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像王田這樣的案例,大多處於十三四歲,正是青春叛逆期,這樣的孩子出來流浪被送回家後,很難再融入當地的生活;他們學習很差,又見過所謂的“世面”,不滿于當地困難和單調的生活,通常會選擇再次流浪。
對此,39號文也提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並強化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救助保護機構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另一方面,則是學校、地方政府提供系統的兒童福利支援,學校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學生掌握就業技能;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給予資助。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資訊通報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志願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
“流浪未成年人不只是兒童問題,背後是家庭,是整個社會福利的問題。我們還需要補充大量的兒童社會服務。”在程福財看來,雖然政府已經非常重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取得很大進步,但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才能建立起強大的兒童保護機制,從而彌補家庭監護責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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