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水利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印發〈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期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規定,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風暴潮、冰淩、颱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以及嚴重旱災。
《辦法》明確,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要積極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籌集防汛抗旱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費;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
《辦法》還明確,補助費用於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群眾安全轉移等;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費,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常性防汛業務經費等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的有:(一)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二)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費;(三)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常性防汛業務經費。
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的有:(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鎮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二)印發抗旱資料、文件等耗用的宣傳費用;(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據悉,《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及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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