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國家安監總局透露,《〈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做出修改,增加了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0萬元罰款的規定。
除此之外,對於“瞞報”定義也做出了修改,原規定是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為瞞報。修改後則為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
修改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瞞報事故或者逃匿,一律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記者 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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