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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

2011年07月31日 10:24:11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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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三、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排版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責任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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