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拆遷條例”出臺後不到半年,北京出臺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昨天,首都之窗政府公報中發布了已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區縣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
《意見》共17條,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主體,以及具體程序。與此前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的實施細則基本延續了國家條例,並未有明顯的突破。
《意見》明確,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
相關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進行房屋徵收的主體都將是政府部門,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只能向政府購買已完成拆遷的土地。
舊城居民不滿補償須聽證修改
《意見》要求,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那麼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北京城鄉接合部的拆遷不屬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大都在舊城區。該條規定對于舊城區居民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
[責任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