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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乞討兒童亟待更多政府行動

2011年06月03日 22:05:27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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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知名學者于建嶸開設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微博頗受關注。據報道,一方面,是網友紛紛將乞討兒童照片上傳至微博,希望家中有孩子失蹤的父母能借此資訊找到自己被拐的孩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部門也對此予以回應,並提醒網友,如發現乞討兒童有被拐嫌疑的請立即撥打110。

  由學者發起,以微博為平臺並由廣大網友參與的這項“解救”實踐,試圖通過網路所帶來的技術性變革,扭轉以往在解救乞討兒童上資訊隔絕的困境。此項“解救”成效究竟如何,自然還有待時間來檢驗。但在“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這一微博運作僅僅數天之後,我們已經樂觀地看到,微博所帶來的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這一社會力量如能保持良性運轉,它所能帶來的社會收益將無可估量。

  在這個“人人都有錄影機(手機拍照)”的時代,經由網路傳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網友具備了隨時都可成為“隨手拍”志願者的心境。收穫實質的“解救”成果,將只是時間問題。

  旨在“解救乞討兒童”的“隨手拍”,還因其貼上了網路媒體的標簽,而將擔負起監督乃至倒逼一些政府部門履職的功能。“隨手拍”是以網路為媒介的社會動員,它的社會屬性和輔助作用異常明顯。解救乞討兒童的首要責任人仍是政府———當然,還可以具體到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

  從法律上説,乞討兒童本不應存在。《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僅就這一法條的施行而言,年滿六周歲的乞討兒童都應接受當地政府的調查和救助。儘管這一工作可能會涉及複雜的異地協作和部門協作,但“複雜”並不是地方政府可以一推了之的理由。

  對於未滿六周歲的兒童,也不應允許其乞討。《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基本建立起了全方位保護機制。當作為最底層的“家庭保護”出現問題之後,“行政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理應無縫銜接。乞討兒童集中在城市,且乞討必須公開進行,因此,乞討兒童的行蹤並不難掌握。作為綜合執法主體的城管,能否擺脫與小攤販進行街巷追逐戰的固有形象,也真正履行起管理和協調職能來———至少,城管在發現乞討兒童後可區別情況及時聯繫公安或民政部門。

  與此相關的另一項政府職能,是打擊隱藏于乞討兒童身後的刑事犯罪。除拐賣兒童外,刑法還明文規定了“強迫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即構成犯罪。對網友而言,在發現乞討兒童之後,既可以“隨手拍”上傳到微博,也可以同時向警方報案。對公安部門而言,不管有無接到報案,也不管是網上還是網下的資訊,只要是本地出現了乞討兒童,都應進行調查處理。與司法的被動屬性不同,偵查是一項主動的權能。並不是所有的乞討兒童背後都有刑事罪案,只有經過調查之後才能排除暴力、脅迫或拐賣等犯罪嫌疑。從法治的角度看,對兒童乞討熟視無睹,就是一種失職。

  于建嶸教授發起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行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公安部門的關注。對於來自社會的資訊支援,還亟待更多地方的政府部門關注起來,行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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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