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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強制減到最少——相關負責人解讀“新拆遷條例”

2011年06月03日 22:05:34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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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拆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條例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徵收範圍確定後“違建”不補償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

  新條例明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貨幣或房屋産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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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