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問:為了保障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條例對補償作了哪些規定?
答:兩次徵求意見中群眾的意見主要集中在補償問題上。按照保證房屋被徵收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準不降低的原則,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低於市場價格就可以保證被徵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用途、結構相當的房屋。
為了保證生活條件困難的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改善,條例規定,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上述補償外,還要優先安排被徵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將負法律責任。對評估有異議,可申請復核評估
問:條例對房地産評估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的原則進行補償。對評估中應當考慮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補償等問題,將由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具體規定。
二是明確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是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