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重慶合川一處拆遷工地上,工人正在忙碌。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資料圖片
【引言】前日公佈的《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應當分別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的價款,結清差額。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就近回遷”具體應該如何操作?回遷補償面積如何折算?如果舊城區改建後變為公共設施,而周邊就近地段又無房可供拆遷戶選擇回遷,問題怎麼解決?
■專家觀點
回遷權利可用貨幣補償實現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改建後變為公共設施,而周邊又無房可供拆遷戶選擇回遷,此類情況怎麼解決?
這就涉及舊城改建和舊房改造的區分問題。舊房改造,仍要改造成房子,這樣被徵收人就有回遷的房源了。但舊城改建則涉及的是所有計劃,也可能蓋工廠,被徵收人回遷的權利保障前提就是要有住房提供,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就不一定要優先保障被徵收人回遷的權利了,可以通過貨幣補償或産權調換等變通方式來實現。
■ 拆遷戶説法
支援就近回遷規定尚需細化
對於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的“回遷應就近”這一規定,目前面臨拆遷的北京市西城區拆遷戶盛先生表示支援,他説:“無論是按現行市場價格給予現金補償,還是在同等地段(西二環內)安置同等或差不多面積的住房,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拆遷後,無論是政府相關部門,還是開發商,都未就此問題表態,甚至從未向盛先生家人提出過。
“希望新條例能對回遷問題,作出更為細緻的規定”,盛先生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這條規定還是太籠統,“回遷就近地段後,能補償多大面積的住房?例如我們四合院之前住了8戶人家,那回遷後是以原拆遷面積為依據提供住房,還是按戶數提供住房?這些都有待細化”。
■ 政府回應
徵收改建公共設施回遷方式應更多元
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對回遷做出了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政府操作時會碰到哪些問題?如果改建後變為公共設施,而周邊又無房可供拆遷戶選擇回遷,問題應如何解決?
對此,遼寧瀋陽市一位曾經負責基層拆遷工作的官員認為,這種拆遷方式屬於為了公共利益拆遷,政府可以用更多元的方式確保被拆遷戶利益和訴求。
他告訴記者,目前針對公共利益拆遷,瀋陽市有幾種做法。他舉了一個例子,如果要建體育設施拆遷,首先拆遷部門會在該區域附近尋找地段蓋回遷房,滿足被拆遷戶在該地段的回遷需求。如果附近確實沒有地可以回遷,他們會選擇在離該區域稍遠一點的地方找房源,這種房源的價格會遠低於該地段的市場價。如果被拆遷戶提出要自己尋找房源,政府會在評估價格基礎上加20%的補償款,鼓勵被拆遷戶自選商品房源。
“我覺得這些方式都可以為其他城市拆遷遇到這種情況時借鑒,總體效果是不錯的。”不過,他也告訴記者,有的時候遇到不講道理的被拆遷戶,這些條件拆遷戶還是不會接受,他們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讓拆遷部門很為難。他也希望新規能夠在這方面有一個制度上的規定。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