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
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有利於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於建立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品質,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意義。要抓緊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醫療機構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文件,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鼓勵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要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營造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
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衛生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完善和落實優惠政策,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現就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一)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依法登記,分類管理。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援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二)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符合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三)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衛生部門負責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範圍進行審核,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准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
(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範圍。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佈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公立醫院改制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出臺相關辦法。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式和估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産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産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五)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與我國的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限制。對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在我國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進行試點,逐步放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舉辦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資本在內地舉辦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援政策。
(六)簡化並規範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級衛生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徵求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徵求國家中醫藥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八)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應按程式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範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各地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九)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係銜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
(十)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佔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準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的機會。
(十一)支援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支援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准的執業範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各地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空間。衛生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範圍內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併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
(十二)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採取招標採購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支援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扶持。
(十三)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係。
(十四)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土地政策。有關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五)暢通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資訊獲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資訊、數據等公共資源共用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資訊透明度,按照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佈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資訊。
(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的相關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産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佈行為,嚴禁發佈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品質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品質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品質,降低服務成本。
(十九)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法律責任。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及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等部門要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等級,將其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範圍。各地開展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要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需求,統籌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準。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品質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援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託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在明確權責關係的前提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二)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準、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投訴渠道。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採取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正式通知投訴機構。
(二十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責任編輯:田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