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規定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影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影不得間斷。
《若干規定》明確,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影;法院應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安裝錄影設備。
庭審錄音錄影應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製,並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影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影不得間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影進行核對、補正。
《若干規定》還明確了庭審錄音錄影的其他功能。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記者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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