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國旅遊服務品質提升年
旅遊服務警示
第6號
出境遊須留意旅行社“資質”
出境遊須留意旅行社“資質”案例:隨著出境遊的持續“升溫”,越來越多的商業促銷瞄準了旅遊市場這塊大“蛋糕”。某商場的促銷活動就承諾,參與活動的幸運顧客可獲得港澳雙臥六日遊大獎。該商場委託X旅行社負責此項業務,該社組織了50余名中獎者赴香港澳門旅遊。在港期間,這個旅遊團隊在行程中發生了強迫購物、導遊辱罵等一系列問題。遊客返程後向相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後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該旅行社沒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也沒有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依據《旅行社條例》的有關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該旅行社進行了行政處罰。
在“中秋”、“國慶”雙節即將來臨之際,國家旅遊局品質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遊者在購買出境旅遊(不含臺灣地區旅遊)産品時,要選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及其委託的代理招徠出境旅遊者的旅行社。受委託的旅行社應當持有《出境遊委託招徠授權書》,且在相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議旅遊者購買出境遊産品前,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旅行社出境遊資質情況。
第二,旅遊者在購買赴臺灣地區旅遊産品時,要選擇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
第三,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産品時,應當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對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遊覽項目,購物次數等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旅遊者在香港旅遊購物時,最好選擇帶有香港旅遊發展局推薦的“優”和香港智慧財産權署推薦的“正”字標誌的商家。如出現強迫購物現象,應向香港旅遊當局舉報,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旅遊活動結束後,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