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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辦通報三起煤礦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2011年06月03日 22:07:0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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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膠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産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産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産,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的問題;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産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46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8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詳見附件2)。

  同時,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立勝煤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湖南省有關部門和湖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傷(其中重傷9人),直接經濟損失1803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該礦1996年11月籌建,採用兩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3萬噸/年。1998年10月修改設計為三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為6萬噸/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産能力6萬噸/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獨立塊段小煤礦,可以進行技改”的範圍;8月,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批復該礦技術改造初步設計,設計生産能力為9萬噸/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泵房、主要進回風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貫通。2009年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責令所有鄉鎮煤礦停産整頓。根據河南省有關規定,2010年2月26日後,該礦屬於退出、關閉礦井。該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採礦許可證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責任編輯:吳怡]